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新环责改〔2026〕00033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市惠强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惠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35751834R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红邦村大洋坑
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你养殖公司3、4号菜猪舍养殖废水从4号菜猪舍边沟流入西侧约360平方米菜地边沟浇灌,边沟宽度约35cm,长度约100m,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养殖废水经菜地后接入一根200mm白色PVC管,流至收集池,检查时正在排水,执法人员对菜地边沟渗透排放的养殖废水采集水样。根据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XLJC[2026])W016】显示,该土质坑沟渗透排放的养殖废水COD监测值为7040mg/L、氨氮监测值为146mg/L、总磷监测值为44.4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排放标准(COD值≤400mg/L、氨氮值≤80mg/L、总磷≤8mg/L),其中COD超过标准16.6倍,氨氮值超过标准0.82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4.55倍。你公司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7日龙岩市新罗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XLJC【2026】)W016(证明你公司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3.2026年4月1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惠琴责承认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同时现场环保由她负责);
4.2026年4月1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5.2026年4月1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取得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清理未实施防渗漏措施的土质坑沟,停止养殖废水利用该土质坑沟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于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