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新环责改〔2026〕00030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市梦味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明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A5Y354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青云西路5号综合楼2
(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民园路48号2)
我局于2026年2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生产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人员在你公司沉淀预处理后的生产废水总排口处(最终排入污水管网)采集水样1瓶,该水样经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人员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数据显示COD值为3880mg/L、氨氮值为2.42mg/L、总磷值为44.9mg/L,超过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2025 )表1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间接排放(COD值≤500mg/L),COD超过标准6.76倍。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2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3日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5】W004)(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3.2026年4月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认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4月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5.2026年4月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环评登记和排污许可登记);
6.2026年4月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份(证明肉类加工工业水排放执行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按照规定对工业废水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我局将于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