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新环责改〔2026〕00018号
当事人姓名:魏辉
住址:福建省连江县筱埕镇蛤沙村景山路66号
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对你租赁经营的养殖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你租赁经营的公司养殖场沉淀池末端设置有PVC溢流口,溢流口采用可移动的插管封堵,沉淀池内储存有养殖废水,当沉淀内养殖废水水位超过溢流口,再拔开移动插管,沉淀池内养殖废水可通过该pvc溢流口排入外环境,现场未排水,你违规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租赁经营的龙岩市旺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29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任仁焰承认你租赁经营的龙岩市旺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29日由任仁焰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你的身份证复印件、龙岩市旺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龙岩市旺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实际经营者身份信息及被授权人身份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4.2026年4月29日由任仁焰提供的猪场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是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
5.2026年4月29日由任仁焰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证明你租赁经营的养殖公司办理了环评登记及排污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拆除违规设置在沉淀池末端的PVC溢流口,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你停产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