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魏辉
时间:2026-04-09 17:31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新环责改〔2026〕00034号 

  当事人姓名:魏辉   

  住址:福建省连江县筱埕镇蛤沙村景山路66号                               

  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对你租赁经营的养殖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你租赁经营的养殖公司曝气曝氧池西侧底部有裂缝,养殖废水正从裂缝处外排至外环境,最终流入适中溪,执法人员对外排的养殖废水进行采样。根据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COD值为1800mg/L、氨氮值为141mg/L、总磷值为12.6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排放标准(COD值≤400mg/L、氨氮值≤80mg/L、总磷≤8mg/L),其中COD值超过标准3.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0.762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0.575倍,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租赁经营的养殖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3日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11(证明你租赁经营的养殖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3.2026年4月9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的股东任仁焰承认租赁经营的养殖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4月9日由你股东提供的任仁焰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养殖公司实际经营者及被授权人身份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5.2026年4月9日由你股东任仁焰提供的龙岩市鑫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租赁的养殖公司办理了环评登记和排污许可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修复曝气曝氧池西侧底部的裂缝,停止养殖废水超标排放,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于30日内对你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