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吴斌
时间:2026-04-13 17:32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新环责改〔2026〕00011号

  当事人姓名:吴斌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秀东村中坊路45号                  

  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对你承租经营的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租赁经营的养猪场最后一级收集池上部设有一根白色pvc管道,该管道一端开口于收集池内(管道开口呈“L型”),另一端开口于收集池外侧,连接外环境,当收集池内的养殖废水超过管道口时,养殖废水可通过该管道流至外环境,现场该管道未外排养殖废水,你违规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租赁经营的养猪场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13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承认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13日由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和养猪场的实际经营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拆除违规设置在收集池上部的白色pvc管道,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你停产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