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新环责改〔2026〕00042号
当事人名称:吴健樑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南燕村星红路6号
我局于2026年3月4日对你租赁经营的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租赁经营的养猪场养殖废水收集池内设有污水泵,污水泵连接一根白色pvc管道至位于猪舍南侧未实施防渗漏措施的土质坑塘,现场该管道未排水,但现场管道存在明显外排至两个土质坑塘的痕迹,并且土质坑塘内存有明显养殖废水,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人员对外排至两个土质坑塘内水采集水样各一瓶。根据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23显示,COD值为3300mg/L、氨氮值为294mg/L、总磷值为74.9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排放标准(COD值≤400mg/L、氨氮值≤80mg/L、总磷≤8mg/L),其中COD值超过标准33.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2.17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7.975倍。你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4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租赁经营的养猪场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7日龙岩市新罗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XLJC【2026】)W023(证明你租赁经营的养猪场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3.2026年4月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承认租赁经营的养猪场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4月8日由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5.2025年4月8日由你提供的养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租赁经营的养猪场已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和排污许可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养猪场:立即拆除养猪场养殖废水收集池内将养殖废水引流至未实施防渗漏措施的土质坑塘的管道,停止养殖废水利用该管道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
我局将于30日内对你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