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新环责改〔2026〕00037号
当事人名称:新罗区黄炳元养猪场
经营者:黄华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27P6928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红邦村红邦路68号
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对你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猪场生化塘南边有一个110mm白色PVC管,PVC管上设有开关阀门,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现场无养殖废水外排,但该管道开启阀门时,储液池内的养殖废水可通过该管道流至边沟,你养猪场违规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6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养猪场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23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猪场现场负责人黄华忠承认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4月23日由你养猪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猪场经营者和被授权人身份信息,工商营业信息);
5.2026年4月23日由你养猪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猪场办理了环评登记和排污许可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养猪场:立即拆除违规设置在养猪场生化塘南边的白色PVC管,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养猪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如你养猪场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养猪场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你停产整治。
你养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