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罗区农博养殖场
时间:2026-04-08 17:38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新环责改〔2026〕00032号 

  当事人名称:新罗区农博养殖场 

  经营者:陈国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04P41M

  地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黎山村墓穴板栗仑                               

  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养殖废水经干湿分离、振动筛过滤处理后一部分排入异味发酵床处理,一部分流入收集池,再利用抽水泵连接黑色PE管,将收集池内养殖废水抽至你养殖场西南方向3级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的土质坑塘,我局执法人员在第三级土质坑塘内采集水样一瓶,根据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13显示COD值为2600mg/L、氨氮值为189mg/L、总磷值为54.1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排放标准(COD值≤400mg/L、氨氮值≤80mg/L、总磷≤8mg/L),其中COD超过标准5.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1.362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5.7625倍。你养殖场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6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7日龙岩市新罗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XLJC【2026】)W013(证明你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3.2026年4月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经营者陈国安承认养殖场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4月7日由你养殖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经营者身份信息、工商营业信息);

  5.2025年4月7日由你养殖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已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和排污许可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拆除将收集池内养殖废水抽至未实施防渗漏措施的土质坑塘管道,停止养殖废水利用该管道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

  我局将于30日内对你养殖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养殖场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