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罗区珠利业养殖场
时间:2026-04-20 17:40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新环责改〔2026〕00019号

  当事人名称:新罗区珠利业养殖场     

  经营者:张贵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05RDY4M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保丰村后山风云凹                      

  我局于2026年3月9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西北侧养殖废水储液池(污水池)顶部设有一个pvc管溢流口,该管一端位于储液池内,另一端连接外环境,该储液池内贮存有养殖废水,当储液池内养殖废水水位高于pvc管口时,养殖废水可通过该pvc管排入外环境,现场未排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9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3月9日由你养殖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经营者身份信息、养殖场工商营业信息);

  3.2026年3月9日由你养殖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场办理了环评手续);

  4.2026年4月2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经营者张贵章承认养殖场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拆除违规设置在养殖废水储液池(污水池)顶部的pvc溢流口,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如你养殖场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养殖场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你养殖场停产整治。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