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新环责改〔2026〕00041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福满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禄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46G0J80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下屿村社坑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场果园浇灌区内存在1个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质坑塘,直线距离养殖场约1000米,容积约160立方米,坑塘内存有部分养殖废水,呈黑褐色,坑塘边有一根黑色50mmPE管,该管连接至该公司养殖场最后一级储液池抽水泵,现场未排水,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土质坑塘内采集水样2瓶。根据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27显示土质坑塘内水样平均值COD值为660mg/L、氨氮值为131mg/L、总磷值为11.7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排放标准(COD值≤400mg/L、氨氮值≤80mg/L、总磷≤8mg/L),其中COD超过标准0.6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0.637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0.4625倍。你公司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2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环保负责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3.2026年4月2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办理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登记);
4.2026年5月25日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27)(证明你公司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清理未实施防渗漏措施的土质坑塘,停止养殖废水利用土质坑塘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
我局将于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