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新环责改〔2026〕00044号
当事人姓名:胡春林
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东冀路6号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对你承租经营的养殖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承租经营的养殖公司第11栋猪舍养殖废水收集管破损,养殖废水正从破损处直接外溢至外环境小溪,最终汇入西洋溪,执法人员在外溢处采集水样1瓶;养殖场最后一级氧化池底部设置一个带阀门的50mm白色pvc管,打开阀门氧化池内的养殖废水会从该管流入外环境,现场该管道未出水;该养殖场东北边大约有10亩人工湿地,长满芦苇,现场有养殖废水流入人工湿地,并形成径流,执法人员在径流处采集水样2瓶。根据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26显示进入收集池管道破损处水样COD值为2480mg/L、氨氮值为141mg/L、总磷值为26.6mg/L;人工湿地(流转编码W26041703-09)COD值为2360mg/L、氨氮值为152mg/L、总磷值为39.0mg/L;人工湿地(流转编码W26041703-10)COD值为2860mg/L、氨氮值为273mg/L、总磷值为43.5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排放标准(COD值≤400mg/L、氨氮值≤80mg/L、总磷≤8mg/L),其中收集池管道破损处COD值超过标准5.2倍,总磷值超过标准2.32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0.7625倍;人工湿地(流转编码W26041703-09)COD值超过标准4.9倍,总磷值超过标准3.87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0.9倍;人工湿地(流转编码W26041703-10)COD值超过标准6.1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4.437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2.4125倍。你违规设置排污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承租经营的养殖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5月25日龙岩市新罗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XLJC【2026】)W026(证明你承租经营的养殖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3.2026年5月26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承认承租经营的养殖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5月26日由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各1份(证明承租人身份信息、养殖公司实际经营者);
5.2026年5月26日由你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登记表、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承租经营的养殖公司已进行固定污染源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封堵最后一级氧化池底部带阀门的50mm白色pvc管并停止养殖废水超标排放,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你停产整治;并于30日内对你承租经营的养殖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就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