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新环责改〔2026〕00010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市闽丰造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东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302213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隔口村
我局于 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3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有8个铁桶放置在厂区地面上,其中3个润滑油桶为空桶,未采取防风、防雨、防晒措施,你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也未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贮存危险废物,厂区内未建设符合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间,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3日、14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堆放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3月13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堆放现场检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将厂区内存放的危险废物村贮存至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