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龙岩市炮辉工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6-04-20 10:18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新环责改〔2026〕00040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市炮辉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江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37718673

  地址:  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丰田村黄土坑

  我局于 2026年4月 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着部分铁矿砂石原料,未进行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2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3.2026年4月2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胡炜楠承认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4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被授权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5.2026年4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意见及验收意见各1份(证明你公司年选铁矿石6万吨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及验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业物料堆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物料堆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物料堆场相应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露天堆放的铁矿砂石原料进行密闭,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