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新环责改〔2026〕035号
当事人名称:新罗区仁培养殖场
经营者:陈仁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3NP9X61
地址: 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丰田村后田路76号
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最后一级曝气池有一根约50米长、直径6厘米的PVC管道,连接至养殖场东北处的浇灌地用于灌溉林地,检查时未排放养殖废水,该管道末端有养殖废水排放痕迹,开启抽水泵开关最后一级曝气池的养殖废水可以从该管道排出,形成违规设置的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1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13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现场负责人陈仁培承认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13日由你养殖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经营者及被授权人身份信息、养殖场工商营业信息);
4.2026年4月13日由你养殖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场办理了环评登记和排污许可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拆除违规设置在最后一级曝气池连接至养殖场东北处浇灌地的管道排污口,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于30日内对你养殖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养殖场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