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峰旭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6-05-25 09:55
 闽龙新环责改〔2026〕00043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峰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8TFPW01N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新芦村龙雁东三道19号

  我局于 2026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废气处理循环水池清理的沉淀渣约10吨露天存放于厂房外西南侧空地上,无防雨、防渗措施,你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堆放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5月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堆放现场检查情况);

  3.2026年5月2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5月2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将厂房外西南侧空地上存放的废气处理循环水池清理的沉淀渣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贮存。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