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福建省龙岩市筠利达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培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802MA3210E09G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福坑村上洋
我局于 2026年6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主要排放口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合计为0.408吨/年,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历史数据显示,你公司2025年主要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598769吨,超过年许可排放总量0.467倍。你公司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6月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许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3.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中显示你公司2025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0.598769吨(证明你公司2025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将于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