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龙岩恩得力金属加工助剂有限公司
时间:2026-07-15 09:57
 闽龙环责改〔2026〕00050

  当事人名称:龙岩恩得力金属加工助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新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9045838R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湖一村

  我局于2026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工人于2026年6月21日17时30分左右在厂区内对倾倒至地板的残留液进行清洗,共清理了桶内倾倒出的残留液20斤左右,清洗后厂区的废水通过厂区围墙的排口流入至围墙外雨水沟,最后排至龙门溪。你公司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7月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被授权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3.2026年7月3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水淋承认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7月15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补充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水淋否认2026年6月22日凌晨01点执法采集水样的公司出水口为你公司出水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向水体排放废弃物,对外排口进行清理,消除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