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龙岩市鸿盛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德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33EQU0G
地址: 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坑头村坑头环村路1-6号
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作业时,生产设备(龙门卷、行车等)可产生较大噪音,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厂界北侧大门外1米处进行厂界噪声监测,根据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N001显示,你公司公司厂界北侧大门外1米处监测值62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0.0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5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5月29日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XLJC【2026】)N001(证明你公司噪声超标排放);
3.2026年6月1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德洪承认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6月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该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噪声超标排放,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于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