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福建省畜禽标识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疫控〔2024〕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龙岩市新罗区生猪耳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龙岩市新罗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1日
龙岩市新罗区生猪耳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猪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生猪耳标管理,建立生猪及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生猪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福建省畜禽标识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疫控〔2024〕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耳标是指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耳标。
第三条 在新罗区从事生猪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新罗区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耳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猪耳标管理
第五条 生猪耳标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六条 生猪耳标编码由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第七条 生猪养殖者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耳标: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生猪耳标;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生猪耳标;从国外引进生猪,在生猪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生猪耳标。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耳标,需要再次加施耳标,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八条 生猪耳标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耳标。
第九条 实施生猪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生猪耳标。没有加施生猪耳标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条 在生猪屠宰前,生猪屠宰经营者需查验、登记生猪耳标;并在生猪屠宰时回收生猪耳标,由龙岩市新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检疫工作部门保存、销毁。
第三章 生猪耳标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两级发放、两级管理、两级盘点”的常态长效机制,实现生猪精准溯源,切实推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一) 新罗区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生猪耳标发放到镇(一级),规范建立区级《生猪耳标发放台账》,核查指导辖区可饲养生猪镇(街)规范建立《生猪耳标发放台账》,按年度开展对辖区可饲养生猪镇(街)生猪耳标年终库存盘点。
(二) 新罗区可饲养生猪镇(街)畜牧兽医机构负责生猪耳标发放到养殖场(户)(二级)。按照各养殖场(户)的生猪申报检疫出栏数审核发放生猪耳标,规范建立镇(街)《生猪耳标发放台账》,按年度开展对养殖场(户)耳标年终库存盘点,原则上,规模养殖场由本场负责人领取生猪耳标,散养户由村级防疫员代领,杜绝生猪养殖场生猪耳标非法流出及不法运输户混用、套用生猪耳标。
第十二条 在产地检疫过程中,官方兽医或动物检疫协检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耳标加施,核对耳标号码,经临床检查健康后由官方兽医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新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