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监理审核单位法律约束的建议》已收悉,现根据村级工程项目监理的监管职责等业务,现将涉及我局职责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监理单位准入审核机制
(一)我局监管职责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局主要对办理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对该范围内的监理单位依法实施日常监管。村级工程大多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我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缺乏明确的监管依据。
(二)分级分部门监管体制
为主动破解包括村级工程在内的“小散”工程监管难题,我局去年已多次会同区纪委监委专题沟通与研讨,共同分析村级工程监理缺位、责任虚化等突出问题。在反复商讨的基础上,我局正在研究拟定《关于构建精准协同治理“二三四”模式 压实工程监理责任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和进一步完善阶段)。该通知的核心思路是将“投资规模小、分布零散、监管难度大的‘小散’工程项目”纳入适应性监管范畴。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农村项目及其他领域工程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主要由建设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对监管职责有异议或需协助的,业主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已取消审批事项的,实行“谁发证、谁处理”。因此,村级工程的监管责任主体主要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准入机制与公平竞争要求的冲突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年8月施行),设立合格监理单位名录库涉嫌“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限定特定经营者”,违反公平竞争规定。故不宜由区住建局建立该准入机制。建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招标主体,按年度集中招标采购形成的菜单式服务选择,不涉及我局设立统一名录库,既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又能为村级组织提供便捷、规范的监理服务渠道。
二、关于健全监理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对已办理施工许可、纳入我局监管的项目,我局已全面落实监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一)法定依据已明确终身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该条例,监理单位及总监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法定责任,不因人员离职、企业变更、项目竣工而免除。
(二)国家专项制度已严格执行
落实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总监纳入五方终身责任主体,开工前签订承诺书和授权书,竣工后永久留存责任档案,终身追溯倒查。对履职不到位、违规签字、弄虚作假、引发质量事故的,一律终身追责。
(三)日常监管措施已落实
对纳入我局监管的项目,全面落实五方责任标识牌、终身档案归集;常态化督查总监在岗履职及巡视、旁站、验收签字等情况;及时公布监理不良记录;质量事故倒查监理终身责任,依法追责。
(四)下一步持续强化
1.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参建各方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履职情况如实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同时加强对建设单位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的监督检查。
2.强化全过程闭环监管。依据《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要求,在双随机抽查抽测中加强关键工序、危大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等环节监理履职情况的核查,压实巡视、旁站、平行检验、见证取样、验收签字终身责任。
3.数字化终身追溯体系运用。依托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全程留存监理履职评价信息,终身可查、一键倒查。
4.从严联合惩戒。加大监理失职、弄虚作假、挂靠履职、脱岗缺位查处力度,强化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倒逼监理履职尽责。
5.常态化警示教育。定期开展安全事故案例警示,压实总监终身履职意识,规范执业行为。
三、关于提案建议的落实路径建议
鉴于我局对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村级工程缺乏法定监管职责,且准入机制存在公平竞争风险,建议从以下路径落实:
(一)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负有属地监管职责,可对承接村级工程的监理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和信用评价。我局在法定职责内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对业主提出的协助申请依法予以配合。
(二)通过合同约定强化监理责任追究
在监理合同中增加违约条款,因监理失职导致工程量虚增、质量不合格的,追究监理单位及人员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列入黑名单、限制执业等。此为民事合同自主约定,不涉及行政监管权限,无法律障碍。
(三)我局继续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
我局将在现有职责框架内,依法落实监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理监管,配合乡镇做好村级工程的指导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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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