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丽英代表:
您好!您在区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保障农村在职、离职两委干部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农村在职的“两委”干部可参照此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局鼓励农村在职“两委”干部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于离职的“两委”干部,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可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足最低缴费年限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选择继续缴费至领取企业退休待遇,也可选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既保证农村“两委”在职期间社保缴费的连续性,也使其选择在到达退休年龄后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待遇时,可获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下更高水平的养老金。
二、关于提议为农村“两委”干部增加养老金待遇,目前福建省内有关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标准及计算方法均由省级部门制定,县区一级无权就此再单独立法设定养老金计发标准。后续,若省级部门有针对农村“两委”干部增加养老金待遇的政策出台时,我局将及时对这类基层农村“两委”干部进行养老金待遇化调整增发。
后续,我局将借助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向农村“两委”干部全面讲解当前养老金政策的出台背景与实施要求,协助他们正确掌握政策内涵,以维护政策落实的公开性和公信力。同时,我局会继续重视农村“两委”干部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转达相关建议,并深入研讨优化养老金待遇的计算与发放办法。
感谢您对人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龙岩市新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