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关键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行政处罚
【基本案请】2024年3月5日上午,龙岩市新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罗区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液位显示仪出现故障,92#汽油罐液位显示错误。经调查,该加油站未对液位显示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处理结果】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龙岩市新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关键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
【基本案请】2024年3月5日上午,龙岩市新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罗区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2023年度员工培训记录与培训教育计划不符,其中2名员工培训学时不足。经调查,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名员工再培训的时间少于20学时。
【处理结果】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龙岩市新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