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及《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龙财资环〔2021〕85号)、《龙岩市新罗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龙新政办〔2020〕106号)等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主体职责
(一)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初审、审核和批复工作。结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将竣工决算相关工作纳入财政监督检查内容;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财务行为全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
(二)建设单位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为竣工财务决算责任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全过程管控,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同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批复意见落实,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清算、产权登记及有关资产入账或调整等工作。
(三)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积极主动推进项目决算工作。对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决算基础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初审意见或完成审核批复工作;负责督促所属单位按照项目财务决算批复意见进行落实和整改。
(四)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坚持“尊重历史事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破解难点堵点”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合力推进已竣工未决算项目尽快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二、严格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决算批复程序
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比例超过50%、非经营性的财政投资项目、总投资额(扣除征迁资金后)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批复,低于3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批复。
三、明确竣工财务决算时限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成编报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规定,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实行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建安工程及工程其他费、征拆费等项目结算工作,确保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180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含主管部门初审时间)。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对符合条件的,区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180日内批复。
四、其他事项
(一)现已竣工但未办理财务决算的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后,应当立即启动已竣工项目财务决算。
1.符合竣工财务决算报审条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180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编报财务决算。
2.不符合竣工财务决算报审条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本部门建安工程及工程其他费、征迁费等项目结算意见、问题清单解决方案、财务决算编报时间计划等,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并明确财务决算办理时限。
3.2021年1月1日前已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教育等领域项目(包括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分别由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含水利)、教育等部门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项目主管部门可自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其他部门单位主管的300万元(含)以上项目,工程结算在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已审核的,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批复;工程结算已自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批复。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送审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龙岩市新罗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按每推迟3个月核减3%的标准扣减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累计扣减上限为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总额的12%。同时,将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审时效性纳入区财政局对部门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三)竣工财务决算后的结余资金,依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缴回财政。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缴回财政。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梳理,并形成未财务决算项目清单,提出问题解决方案、财务决算办理时限等,定期报项目主管部门、区政府。
(五)对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虚假、不完整或有缺陷的项目送审资料,影响评审结果的,由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由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新罗区财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