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1101-25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龙新政办〔2025〕10号
- 发布机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新罗区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罗区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众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罗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罗区“大爱龙岩·福见新罗”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众活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龙新委办〔2025〕9号)文件精神,设立新罗区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众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关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特殊个案问题,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医保局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民规〔2023〕8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等文件精神,坚持“精准帮扶、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拨款:指区级财政拨付用于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众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中央及省、市相应扶持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指向社会募集的专项用于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众活动的资金;
(四)资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关爱资金救助对象为《中共新罗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罗区“大爱龙岩·福见新罗”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众活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龙新委办〔2025〕9号)文件规定的“四大类型”8种情形特殊困难群众,并纳入挂钩帮扶名单内的特殊困难对象。
第四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关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突发变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经其他政策帮扶后仍无法解决,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照料护理等;
(二)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紧急救助或专项帮扶事项。
第六条 采取分类别发放一次性救助金的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实行定额和不定额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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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类型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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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生活救助 |
参照申请时新罗区城乡低保月标准上下浮动25%以内确定临时救助月标准(按佰整数)。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原则上同一事项救助时长一次性不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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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料护理 |
补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 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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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助 |
一事一议。 |
第七条 救助方式以资金直补为主,特殊情况可提供实物帮扶或购买补充保险服务。
第五章 审批与发放流程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证、困难证明、医疗、教育支出凭证等;
(二)初审公示:村(社区)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
(三)复审拨付:乡镇(街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齐备、确认无误后报新罗区“大爱龙岩·福见新罗”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众活动工作专班服务保障组“一事一议”讨论,民主决策,集体研究审批,并形成审批意见。区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意见,公示结果,资金直达申请人账户。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责任
第九条 监管措施:
(一)动态管理:视情况需要,动态申报;
(二)联合检查: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开展资金使用专项审计,每年至少1次。
第十条 责任追究: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回资金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各联席部门(新罗区“大爱龙岩·福见新罗”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众活动工作专班服务保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参加会议,共同商议特殊困难群众补助事项,提出意见,对资金使用涉及本部门政策补助的进行跟踪落实。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每月25日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根据联席部门商议事项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审批对象和标准进行资金拨付,定期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关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特殊困难群众的摸排、初审、动态管理及政策宣传,确保资金精准落实。
第十五条 各村(社区)协助做好特殊困难群众信息排查、材料核实及公示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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