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1100-2500-2025-00095
- 备注/文号:龙新政规〔2025〕5号
- 发布机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新罗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等矿产品处置实施方案(二次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罗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等矿产品处置实施方案(二次修订)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等矿产品管理,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防止国有资产资源流失,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新罗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等矿产品处置实施方案(修订)》(龙新政规〔2024〕5号)文件予以修订。
一、工作目标
根据“政府主导、资源国有、优化布局、规范准入、疏堵结合、长效管理”的原则,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资源统一管理和源头管控,坚持依法管理,合理合法有序利用砂石资源,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管理范围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属于国有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是指依法批准的房屋、市政、道路、园林绿化、铁路、公路、隧道、管道、水渠等建设、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已批准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已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且拟出让(划拨)地块、收储地块和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等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要求,在建设施工期内或供地前,因项目建设需要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开挖山体、掘进、平整和削坡减荷等行为而产生的,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外的剩余砂石土。
(二)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用地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
(三)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生态修复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上报区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矿业权人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矿区内剩余砂石料资源。矿区内剩余砂石料资源的有偿处置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办理。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处置主体,实行统一管理
对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砂石土等矿产品的,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剩余砂石土等矿产品由区政府统一委托区国资集团处置,由区自然资源局审核上报区政府批复后实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等矿产品处置方案
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有剩余砂石土等矿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报送区国资集团,并协调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将砂石土开挖量、工程本身用量、剩余量等相关资料报送区国资集团。区国资集团分别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确定剩余砂石量和编制市场收益价值评估报告,并根据剩余砂石量、市场收益价值评估报告及项目辖区自身地理条件情况,认真组织编制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核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处置过程不得扣除开挖成本,不得将工程采出的砂石土抵扣工程款。
(三)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等矿产品开挖监管
1.规范用地审批。项目建设单位要对剩余的砂石土等矿产品规范堆放,不得随意倾倒;确需临时堆放的,须符合相关用地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做好砂石场的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
2.加强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项目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方案、边坡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监督管理。
3.落实监管职责。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成立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分工,在工程建设中对砂石土等矿产品开挖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按项目设计方案施工,严禁未经立项实施工程开挖,严禁不按设计方案乱采乱挖,严禁擅自对外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等矿产品未经依法公开有偿处置擅自对外销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规范收入核算,加强监督管理
剩余的砂石土处置所得由区自然资源局开具非税发票,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公开出让收入全部上缴区财政。区国资集团处置过程产生的测量、评估、流拍及管理等费用由区国资集团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列入区级财政预算支出安排。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剩余砂石土等矿产品处置管理工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新罗公安分局、新罗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非煤矿安全生产服务中心、龙州经济发展中心、龙雁经济发展中心、国资集团、新罗供电公司、各镇(街)等为成员单位,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区直各有关单位、各镇(街)要协同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等矿产品监督管理。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建设单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等矿产品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组织人员对剩余砂石量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区国资集团: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等矿产品的处置工作。具体负责整理、收集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材料,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确定剩余砂石量和编制市场收益价值评估报告,组织编制处置方案,经审批同意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建设单位: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及处置方案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处置竞得人落实砂石土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和砂石土源头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处置任务。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区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全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公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全区农业农村及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农业农村及水利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负责协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等矿产品涉及用地审批手续。
新罗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等矿产品加工、处置环节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管。
区铁路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做好铁路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铁路建设类项目等线性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新罗公安分局: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民爆物品的监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打击砂石土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砂石土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承办单位对剩余砂石土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工作。
龙州经济发展中心:负责监督、指导龙州工业园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等矿产品处置工作。
龙雁经济发展中心:负责监督、指导龙雁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等矿产品处置工作。
属地镇(街):负责镇(街)审批项目(含设施农用地等)剩余砂石土等矿产品处置的监督指导工作。落实属地巡查责任,配合项目主管部门上报有剩余砂石土的工程建设项目,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对外销售砂石土等矿产品行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切实保护好砂石土资源。
(三)强化宣传引导
区直各有关单位、各镇(街)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矿山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处置砂石土等矿产品。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要在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等渠道举报违法处置砂石土等矿产品线索。
五、其他事项
1.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本方案由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新罗区自然资源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3.《新罗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等矿产品处置实施方案(修订)》(龙新政规〔2024〕5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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