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1101-2500-2026-00003
- 备注/文号:龙新政办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2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罗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罗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切实加强新罗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海洋渔业部门制定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财规〔2023〕26号),以及省海洋渔业局财政厅批复的《新罗区2025年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实施方案》(闽海渔函〔2025〕1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新罗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新罗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的区级以上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业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和区级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区级资金”)。
3.项目资金根据省级批复方案,主要支持山区池塘标准化改造提升建设及尾水治理项目、工厂化养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水产苗种生产能力提升项目、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提升建设和水生动物防疫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产业链打造项目、信息化管理项目、联农带农项目;支持对象主要是新罗区区域内从事渔业产业的渔民、新型渔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等。
4.新罗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建设专班(以下简称“项目专班”)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重大决策执行和扶持政策制定,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类问题。项目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制定项目推进的总体方案与实施路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争议事项;区农业农村局为项目牵头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初设编制,依法招标确定编制单位、项目监理、绩效评估,并负责实施由本部门作为业主的项目;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与拨付保障,强化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督;区林业局负责项目用地预审,核查项目选址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避免破坏区域生态环境;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负责对接市自然资源局开展项目用地预审,结合规划为项目选址提供专业建议,确保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指导项目业主依法依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新罗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用地要素保障,协调解决辖区内项目实施具体事宜,督促项目按进度推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二、项目管理
5.项目实行“统一设计、统一监理、分类建设实施、统一验收”的管理模式。
6.项目实施主体及建设内容严格按照省级批复方案执行。标准化池塘改造、工厂化养殖、水产苗种能力提升、水产品加工等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与水生动物防疫能力提升、渔业文化建设、信息化管理、联农带农等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各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法等规定,依法确定施工、供货单位。
7.项目实施应严格遵循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实施主体须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说明,经项目专班逐级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8.项目验收管理。
(1)实行工程结算审核和专项财务审计制度。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工程预算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及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整个项目资金出具竣工结算财务审计报告。
(2)验收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自主验收后,向项目专班提交验收申请;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由项目专班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开展验收;年度项目全部完成后,按程序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市级验收;
(3)验收标准。①全面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各项建设内容;②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含建设前后对比图)分类立卷,完整规范;③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目标;④各单项工程已通过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四方验收;⑤已编制竣工决算并经具备资质的机构审计通过。
三、资金管理
9.资金补助标准及拨付。公益类项目(水产品质量安全与水生动物防疫能力提升、渔业品牌打造、信息化管理、联农带农等),中央资金补助比例为100%;工厂化养殖、水产苗种能力提升、水产品加工等项目,中央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30%;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中央资金补助按每亩不高于5000元标准给予奖补。项目资金实行按进度拨付方式,根据审核的工程进度申请拨付部分资金,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全部补助资金。
10.资金使用禁止性规定。中央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市政及农村公路修建、一般性支出等;不得在养殖池塘主养水面开展光伏等影响养殖生产的建设活动;不得列支管理费、咨询论证评审费。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农业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11. 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管理。实施主体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足额筹集自筹资金,规范收支凭证管理,所有支出实行银行转账支付,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中央补助资金支出须提供正式发票。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12.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须强化项目工程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
13.绩效管理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评价”原则,实施主体应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自评;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中央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14.责任追究。对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规审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1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本办法由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17.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在实施过程中遇本办法未明确覆盖、未作规定的情形,由区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相关程序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