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1100-3000-2026-00013
- 备注/文号:龙新政征补决〔2026〕10号
- 发布机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17
征收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邱伟勤,区长。
被征收人:罗玉梅,女,汉族,1954年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下寮村方圆路5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1。
被征收人:林彬,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下寮村方圆路5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3。
被征收人:林娜,女,汉族,1982年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下寮村方圆路5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7。
因曹溪村综合服务用房项目建设需要,2024年11月19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作出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曹溪村综合服务用房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新政征决〔2024〕2号),同日发布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曹溪村综合服务用房项目房屋征收公告》(龙新政征告〔2024〕1号),并附《曹溪村综合服务用房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本项目的签约期限为2024年11月19日至2025年2月18日。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下称“征收实施单位”),经公开选定的房屋分户评估机构为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被征收房屋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下寮村方圆路56号,位于曹溪村综合服务用房项目建设的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人为林秀中,征收过程中产权人林秀中于2025年5月27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妻子罗玉梅、儿子林彬、女儿林娜。被征收房屋现状为一幢混合结构四层房屋,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97.4㎡(其中第四层钢棚面积有54.69㎡),建筑占地面积为75.64㎡,该房屋未办理土地及房屋的权属证书。1991年1月30日,林秀中对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申请办理《民用耕地建房审批表》(编号910020),该审批表显示申请人为林秀忠(中);拟建设房屋占地面积63㎡;用途为住宅,该审批表经各职权部门盖章同意,批准建房用地63㎡。1995年测绘图示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为砖和牲。2025年3月4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房屋作出《曹溪村综合服务用房项目房屋产权认定意见表》,认定被征收房屋为林秀中所有;认定表中备注被征收房屋一层面积4.67㎡实为砖木,根据《民用耕地建房审批表》(编号910020),批准建房用地面积为63㎡,征收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占审批用地面积为60.21㎡,其余面积2.79㎡审批用地在征收红线范围外;同时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60.21㎡,违法建筑面积为237.19㎡。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因被征收人无法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遂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经公开摇号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所有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2025年3月24日,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中利评房字〔2025〕第C001号),确定位于新罗区曹溪街道下寮村方圆路56号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327181元,另因被征收人不配合,估价人员无法入户对二次装修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该评估价值不包括室内二次装修价值。2025年4月21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了《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并告知被征收人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收到该估价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向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复核申请。2025年7月21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通知被征收人于2025年7月22日上午9时在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最后一次协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2025年7月22日,被征收人未参加该协商会议,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21㎡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327181元(不包括室内二次装修价值)、搬迁补助费421.47元(60.21㎡×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890.08元(60.21㎡×8元/㎡·月×6个月),其余违法面积不予补偿。上述款项已专户存储于银行账户内(户名:福建省龙岩市龙津公证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莲花支行,账号:1410010209022001008)。
二、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21㎡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327181元(不包括室内二次装修价值),搬迁补助费为842.94元(60.21㎡×7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不少于6个月),其余违法面积不予补偿。被征收人按《曹溪村综合服务用房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327181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
三、被征收人应当限期完成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下寮村方圆路56号的被征收房屋的搬迁。
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经最后一次协商仍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向本府申请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合法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中利评房字〔2025〕第C001号),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评估报告申请复核评估,故该《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可作为认定被征收人所有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补偿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曹溪村综合服务用房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因此,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出的征收补偿方案符合有关规定。现本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至今仍未搬迁,影响了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应予以限期搬迁。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下寮村方圆路56号的房屋实施征收,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21㎡的货币补偿金额为327181元(不包括室内二次装修价值),其余违法面积不予补偿。另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工作的现场勘查,未能对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价值部分进行评估,该部分资产价值不包括在本次补偿决定书内,待该资产确定后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另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则由征收人另行出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21㎡的补偿金额为327181元(不包括室内二次装修价值)、搬迁补助费421.47元(60.21㎡×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890.08元(60.21㎡×8元/㎡·月×6个月),其余违法面积不予补偿。上述款项已专户存储于银行账户内(户名:福建省龙岩市龙津公证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莲花支行,账号:1410010209022001008)。
三、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21㎡的补偿金额为327181元(不包括室内二次装修价值),搬迁补助费为842.94元(60.21㎡×7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不少于6个月),其余违法面积不予补偿。被征收人按《曹溪村综合服务用房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327181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并将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下寮村方圆路56号的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