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1909-2500-2026-00005
- 备注/文号:红政〔2026〕5号
- 发布机构:红坊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0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有关部门:
为及时有效处理森林火灾事故,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危害,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火情报告—任务职责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都要及时向镇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电话:2708805、2708810)。镇政府接到火情报告,要立即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2.凡发生森林火灾(情),都必须按照各村行政区域,由火灾(情)发生地所在村组织扑火队扑救。各村和林权权益主之间实行森林消防联防,镇政府与各村建立灭火救援联动机制。
3.汇报内容应包括:起火地点(村名、火场地名)、起火时间和原因、火情和火势、火场林木结构(延烧情况、蔓延趋势、过火面积、估计损失)、组织扑救情况(人员数量、扑救措施、进展情况、现场指挥员职务姓名、联络人及现场通讯联络方式)、是否需要上级支援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二、职责分工—组织领导与处置程序
1.森林火灾(情)发生后,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下片包村领导和林业站工作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成立临时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扑救,并立即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村级特约扑火队伍要立即出动进行扑救。
2.扑火队伍调动顺序:第一批由火灾发生所在地的村委会派出村级特约扑火队;第二批由红坊镇半专业化特约扑火队和毗邻村委会特约扑火队;第三批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专业、半专业化扑火队和毗邻乡(镇)的半专业化特约扑火队;第四批为驻军、武警派出的支援部队。如遇特殊情况,火情严峻时可同时调动。
3.明火扑灭后,由火灾发生地下片领导组织下村干部和村委会干部发动足够人员清理火场。下片领导为留守火场第一责任人,带队留足人员,做好火场看守工作,防止死灰复燃。并把留守人员的名单、手机号码及人数报区防火办,由区防火办逐级向市、省防火办上报备案。违反规定者,将按《龙岩市新罗区森林防火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三、通讯联络—后勤保障
1.火场指挥人员、各扑火带队人员要携带通讯设备(包括手机、对讲机等),确保火场内部、火场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上级森防指挥部之间通讯畅通无阻;镇值班人员和林业站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通讯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使信息上传下达快速准确。
2.镇政府储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风力灭火机、化学灭火弹、劈刀、扑火工具、锄头、水桶等),保证设备完好,随时可以使用,同时储备一定量的用品(鞋子、毛巾、手电等),以备急需。
3.镇值班领导及办公室人员必须安排好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供应救灾人员所需的食品、水等物资。
4.红坊卫生院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出临时医疗救护队,携带医疗器械及药品,赶赴指定地点待命。
四、安全扑救
1.镇政府积极组织镇、村特约扑火队伍,开展森林火灾安全扑救技能培训。培训对象包括镇领导、干部职工和村两委干部、护林员、民兵,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2.扑救森林火灾时,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扑火队必须由有扑火经验的人员带队有组织地进山扑火,要确保通讯畅通,服从统一调度指挥。严禁老人、孕妇、儿童上山参加扑火。
五、灾后处置
1.火场勘查:火灾扑灭后,下村干部应配合林业站专业技术员现场勘查,并将图表报送区防火办。
2.火灾查处:火灾发生后,应及时向森林公安派出所报案,及时立案,快速侦破。
3.对灾民以及救灾伤亡人员的处理、救济、安置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4.对积极组织扑救,有效减少火灾损失的,或在救灾中表现突出、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镇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5.对玩忽职守或组织扑救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事故扩大和蔓延负有直接、重要责任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镇政府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处分。
6.严格执行龙岩市新罗区森林防火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本处置办法由红坊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单位重新发布为止。
红坊镇人民政府
红坊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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