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1913-0100-2026-00003
- 备注/文号:江政〔2026〕6号
- 发布机构:江山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11
关于印发《江山镇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2026年地质灾害防治备汛工作,根据省、市、区有关部门的要求,在《龙岩市新罗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2026年地质灾害防治备汛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编制江山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1日
江山镇党建办公室 2026年3月11日印发
江山镇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方案
(2026年度修订)
为有效处置我镇发生的地质灾害紧急情况,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闽国土资综〔2004〕227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的通知》及闽政办〔2004〕5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和预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序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镇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配合省、市、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镇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配合。
3.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向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镇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配合。
4.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镇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必要时报请省、市、区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二、机构和职责
(一)设立镇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镇处置地质灾害的非常设领导机构,由镇长任组长、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武装部,镇企管站、矿管所、水利工作站、村镇建设管理中心、民政办、卫生院、公安派出所、电力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镇矿管所,由矿管所所长任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为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市、区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应当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二)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市、区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武装部:组织预备役民兵成立应急抢险小分队,承担应急抢险救助工作,及时与区应急抢险分队联系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工作。
2.矿管所:承担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灾情信息;联系地质灾害抢险排险专业队伍;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地质灾害预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预查和处置结果。
3.水利工作站:组织开展对水库周边、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镇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矿管所和有关部门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4.村镇建设管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的供水等设施的防护和巡查;配合区行业主管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工程设施。
5.民政办: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有关部门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乡镇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6.卫生院: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乡镇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7.公安派出所:做好社会治安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8.电力部门: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区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9.执法队:组织全力确保村民安全。针对灾区可能再次发生山洪灾害和交通道路积水等问题加大日常巡逻频次,密切监测天气变化。同时,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风险,共同应对突发情况。
10.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三、监测和预报
(一)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开展辖区的地质灾害预查与区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并逐步建成连接省、市、区三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
(二)矿管所在汛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期间,按照区政府防台防汛指挥部和区自然资源局部署,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
(三)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矿管所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的联系,掌握气象信息,将台风及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及时向辖区内村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通报。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或矿管所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镇人民政府、矿管所、村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六)地质灾害预报应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区人民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
特大地质灾害发生后,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灾害发生地的市主要领导组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省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按照应急工作预案,指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质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三)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四)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立即向区政府汇报,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在区政府领导下,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
五、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和所在村委会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矿管所及时与区自然资源局联系,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市、区人民政府和省、市、区自然资源局。
(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二)依照《新罗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制定本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上述组成本镇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和民兵应急分队,报区人民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局。
(三)镇所辖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本镇应急工作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处置地质灾害紧急情况的方法,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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