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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山镇政府
  • 索 引 号:LY01916-0100-2021-00033
  • 备注/文号:岩政〔2021〕63号
  • 发布机构:岩山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12
岩山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岩山镇河长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10-12 23:18

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根据《新罗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罗区河长湖长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龙新河长办〔2021〕15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后的《岩山镇河长制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岩山镇河长制会议制度》

  2.《岩山镇河长巡查制度》

  3.《岩山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及共享制度》

  4.《岩山镇河长培训制度》

  5.《岩山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6.《岩山镇河长制考核制度》

  7.《岩山镇河长湖长述职制度》

  8.《岩山镇河长湖长工作交接制度》 

  9.《岩山镇河长制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岩山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

 

 

  附件1 

  岩山镇河长制会议制度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河道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镇河长制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岩山镇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包含制定河长制工作推进会会议制度、镇责任部门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河长制工作会议推进制度

  (一)河长制工作推进会由镇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镇河长、河长办主任、河长办负责人、各河段长、河道专管员等,其他出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根据工作需要,经镇级河长或主要领导同意,可另行召开。会议按程序报请镇河长确定召开,由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三)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镇河长或主要领导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流域河段长牵头调度,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由各村河长、河道专管员分别落实。

  二、镇责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镇责任部门联席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长制工作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

  (二)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三)会议由河长办提出,按程序报请河长办主任确定。

  (四)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上级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五)会议议定事项由镇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分别落实。

 

 

  附件2

  岩山镇河长巡查制度

  一、为规范河长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河长履职责任,加强河道保护管理,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有关问题,根据上级河长巡查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河长,是指镇、村级河长。

  三、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河长作为责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对责任河道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上级河长报告请求协调解决。

  四、各级河长应当及时准确掌握所辖河道的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等有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工作。

  五、河长应当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查力度,原则上镇级河长每周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2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当加密巡查频次。

  六、各地应当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系统应用,为河长巡查履职提供支撑。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等信息平台参与监督。

  七、河长巡查应当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道有无垃圾,是否存在倾倒垃圾、废土弃渣、工业固废等,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中有无障碍,河床是否存在明显淤塞,河底是否存在明显淤泥;

  (三)河岸有无违章,是否存在涉水违法建筑物、违章搭盖、填堵河道,以及其他侵占河道的行为;是否存在破坏涉水工程的行为,主要包括破坏、侵占、毁坏堤防、水库、护岸等,擅自在堤防、大坝管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砂、挖石、修坟等;

  (四)河水有无异常,水体是否有发黑、发黄、发白、发臭等现象;

  (五)污水排放有无违规,现有排污口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有违法新增入河排污口;

  (六)水生态有无破坏,是否存在电鱼、毒鱼、炸鱼,以及违法砍伐林木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水电站是否落实生态下泄流量;

  (七)告示牌设置有无规范,河长公示牌、水源地保护区公示牌等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八)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的问题。

  八、河长巡查应当及时、准确记录巡查日志,并存档备查。

  九、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上级河长报告的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河长巡查日志原则上以镇(街)为单元统一制作。

  十、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各级河长签署河长令或河长制办公室下发督办通知单分解整改。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分门别类进行处理:

  (一)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交由同级相关部门限期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应当交由同级河长制办公室统筹协调,限期解决;系统性的,应当协调各相关部门统筹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组织推动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二)属职权范围外的,应当及时提请上级河长或河长制办公室协调解决。

  十一、相关部门接到河长或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问题,应当限期处理并反馈。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对问题处理的过程、结果应当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十二、我区将河长巡查工作作为河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巡查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查日志记录情况。

  十三、区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下级河长巡查履职的监督检查,对巡查履职不到位、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应当及时警示约谈。

  十四、河长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追责: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巡查中对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巡查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十五、各地应当积极挖掘河长巡河履职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对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

 

 

  附件3

  岩山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及共享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二、信息简报制度

  (一)报送方式。各责任部门和各村委会应积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公章后上报至河长办,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河长办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信息处理。各责任部门责任人或联络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河长办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由河长办主任签发。

  (三)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情况;

  2.河长制工作重要进展、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3.河长制工作中采取的新思路、新举措,涌现的典型做法、先进经验;

  4.反映本镇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5.有关河长制工作的创新性做法、措施。

  三、信息专报制度

  (一)报送方式。各责任部门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河长办。河长办负责信息的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二)信息处理。各责任部门、各社区责任人或联络人应及早报送,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镇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择优向上报送,并经河长办主任签发后发送。

  (三)跟踪督查。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河长微信工作联络群答复河长。河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四)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镇(街)河长批办事项办理情况;

  3.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5.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系统性及建议性等重要信息;

  6.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长制工作的重大舆情;

  7.镇(街)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接受市级及以上媒体采访、曝光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区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8.其他专报事项。

  四、信息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河长制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2.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

  3.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情况;

  4.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通报方式。以镇级河长制会议等进行通报。

  五、信息共享制度

  (一)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和镇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将涉及河长制工作的有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共享;

  (二)利用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

  六、责任追究

  对在工作中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工作被动、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附件4

  岩山镇河长制培训制度

  一、镇河长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应根据河湖管理保护过程的专业管理工作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工作以提升业务能力水平、推动工作为目的,要求取得实效。

  二、镇级河长、镇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河道专管员的业务培训由区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村级河长、河道专管员的日常培训由镇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河湖管理职责,组织本级或下一级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各培训组织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和培训内容,对培训对象进行适当拓展延伸。

  三、培训可通过现场、视频、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方式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组织。

  四、培训内容包括河长制管理涉及的政策法规、组织管理、资源保护、环境治理、生态修复、水质监测、执法监督等。河长制日常业务工作、河长及河道专管员河湖巡查管护及问题判断处理等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培训。

  五、镇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培训每年不少于4期。

  六、河长制培训工作经费要保障,每年度列入财政预算。

  七、镇河长制办公室要将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进行推进落实。

 

 

  附件5

  岩山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为确保政令通畅,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我镇河长制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察。

  二、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察工作。

  三、督察主体及对象。

  督察分为责任部门督察、河长办督察、河长督察。

  (一)责任部门督察。镇级责任部门负责人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查事项进行督察;督查对象为本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村。

  (二)河长办督察。镇河长办负责对镇级河长批办事项进行督查,督查对象为镇级责任部门。

  (三)河长督察。镇级河长对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察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察。督察对象为镇级责任部门负责人、各村河长。

  四、督察内容

  (一)“一河一档”建立情况。对辖区内河流水质现状、支流入河位点、入河排污口位置,管护责任界桩、监测断面设置点,以及工矿企业点源、农业养殖点源和生活污染源总量构成及分布摸排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一河一档”。

  (二)“一河一策”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是否针对各河流存在的问题制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包括治理目标、治理范围、治理内容、治理措施、职责分工等,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一河一策”。

  (三)整改落实情况。市、区河长办及各级专项督察、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镇级总督察、河长批(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镇河长办以及各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问题、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察要求

  (一)督察时间。河长不定期开展督察活动;河长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督察活动;镇河长办每两月至少开展一次督察、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保护情况,可视情况加密督察频次。

  (二)督察方式。采取座谈交流、实地察看等方式,包括召开交流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进行实地查看。

  (三)督察反馈。河长制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督察情况由镇河长办进行通报,反馈给镇党委、政府。

 

 

  附件6

  岩山镇河长制考核制度

  为推动各村河长、河道专管员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根据我镇河长制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行政村。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镇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镇责任部门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河长办负责。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镇河长办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镇河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镇河长办、镇责任部门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村、镇直各责任部门、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镇河长办负责河长制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汇总统计、考核结果并报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镇相关责任部门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将列入为镇对村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考核结果发文公布。

  (三)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村级河长及村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村级河长及村,实行问责。

  (四)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附件7

  岩山镇河长湖长述职制度

  一、述职对象

  向区总河长、副总河长述职的对象为各镇(街)总河长。  

  二、述职时间

  每年12月月底前

  三、述职内容

  根据水利部出台的《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省人民政府出台的《福建省河长制规定》、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龙岩区实施河长制条例》等文件法规中规定的河长应履职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体制机制建设、河长履职及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落实河长制主要任务的内容。

  四、述职实施

  (一)实施单位。在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述职组织和程序  

  1.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各述职对象要结合本镇(街)和个人实际,立足岗位,端正态度,认真撰写述职报告,确保述职工作扎实推进,力戒形式主义。述职报告于召开述职会议前10日报送区河长制办公室。

  2.召开述职会议。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述职会议,听取会议述职对象的述职报告,由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及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对会议述职进行测评,测评时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做到客观、公平、公正。述职会议原则上于每年12月月底前召开。

  3.反馈述职结果。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汇总整理述职结果,报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述职对象本人反馈。结果反馈原则上于述职会议后20日内完成。

 

 

  附件8

  岩山镇河长湖长工作交接制度

  一、为加强河长湖长工作衔接,保持工作连续性,实行河长湖长工作交接制度,适用于全镇各级河长湖长。

  二、各级河湖长调整时,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对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进行调整,并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栏、河长公示牌等予以公示。

  三、河长湖长人事变动,在任免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完成新老河长湖长工作交接。

  四、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在河长湖长任免后1个月内在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河长名录等完成更新,并向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五、各级河长湖长调整时,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向新任河长湖长报告河长制工作。新任河长湖长要及时开展履职培训。

  六、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梳理河长湖长及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河长制办公室人员名录,并及时更新调整。

 

 

  附件9

  岩山镇河长制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对本镇范围内下列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制度:

  (一)排污单位偷排、漏排、直排废水等行为;

  (二)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设置暗管排污等行为;

  (三)河道中乱采、乱挖、乱堆、乱建及电鱼、毒鱼等行为;

  (四)河道周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乱排、直排污水等行为;

  (五)河道及河岸垃圾未处置到位等行为;

  (六)其他影响水环境质量的行为。

  二、职责分工

  举报投诉处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镇河长分别负责组织本级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的处理,日常工作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村级河长及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负责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处理的镇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受理涉及河道问题、河长制工作相关问题的举报事项;

  (二)对举报件及时接收、转办、交办、催办、督办;

  (三)向上级交办部门报告交办件的办理结果;

  (四)研究、分析河长制办公室举报投诉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举报事项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件的接收、转送、交办、答复、催办、督办等情况;

  (六)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河长制办公室举报热线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工作人员培训。

  在受理投诉举报时,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举报渠道当保证畅通。

  三、受理登记

  负责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区分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各级河长职责范围的影响水环境质量行为,涉及河道问题、河长制工作相关问题的举报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不属于河长处理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报告。

  (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提出同一举报事项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查询方式。

  (五)对涉及突发事件和有群体性事件倾向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受理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河长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涉及的河长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河长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负责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接听投诉举报电话时,应当耐心细致,用语规范,准确据实记录举报时间、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举报内容、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诉求目的等信息。

  四、调查处理

  投诉举报的处理,实行主体责任制。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及时将举报件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举报件办理结果应当由办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并说明举报事项、查处情况、处理意见、答复情况等。

  (一)对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工作人员能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举报人;不能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但举报人联系不上的除外。

  (二)属于本级河长办理的举报件,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转送本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办理。

  (三)属于下级河长办理的举报件,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向下级河长制办公室交办。对上级交办的举报件,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交办的时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交办机构,同时回复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向上级说明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五、投诉跟踪

  举报件办理部门未及时转送或者报告办理结果的,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催办。向下级交办的举报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河长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督办:

  (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二)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反复举报的;

  (三)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镇河长制办公室应当视情况抽查、回访已经办结的举报件,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六、工作制度

  镇河长制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包括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等。受理登记表、督办处理表等表格,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另行制定,镇河长制办公室按要求执行。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镇河长制办公室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河长制举报投诉表彰和奖励制度,对经查证属实的有功举报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镇河长制办公室对96133电话投诉事项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提交,区河长制办公室向省河长制办公室反馈的同时,应同时抄报市河长制办公室,96133办理结果将作为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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