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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坂镇政府
  • 索 引 号:LY01919-0100-2026-00008
  • 备注/文号:龙新苏政〔2026〕16号
  • 发布机构:苏坂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26
苏坂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2026年龙岩市新罗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6-03-26 11:10
 各村委会、镇直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6年我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和省、市、区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将《2026龙岩市新罗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坂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6日




2026龙岩市新罗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2026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要求,结合当前我区动物防疫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储运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免疫要求。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区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报省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区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区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疫苗种类和使用评价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四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5+H5-Re16株,H7N9 H7-Re5+H7-Re6株)或(H5N6 rHN503+H5N1 rHN504株,H7N9 rHN705+rHN706株);禽流感(H5+H7)四价DNA疫苗(pH5-Re15+pH5-Re16+pH7-Re5 +pH7-Re6株)。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其中政府采购供应的疫苗为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四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5+H5-Re16株,H7N9 H7-Re5+H7-Re6株)。

2.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

  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初免,间隔3-4周二免,开产前进行三免,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二免。

  鹌鹑等其他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家禽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根据紧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家禽开展紧急免疫。风险评估边境地区受境外疫情威胁或野禽栖息地周边养殖场(户)家禽有暴露风险时,可对高风险区内的养殖场(户)家禽进行紧急免疫。

3.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按照GB/T18936《禽流感诊断技术》的HI试验检测H5H7亚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口蹄疫

1.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匹配性好的疫苗。推荐对猪使用含O型变异株组分的疫苗进行免疫。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其中政府采购供应的牛羊口蹄疫苗为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O/MYA98/BY/2010+Re-A/WH/09株)。

2.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

  综合考虑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效价等情况,仔猪可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时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二免,之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根据紧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家畜开展紧急免疫。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边境地区受境外疫情威胁时,可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

3.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使用灭活疫苗和病毒样颗粒疫苗免疫的,按照GB/T18935《口蹄疫诊断技术》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ELISA方法检测VP1结构蛋白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

1.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其中政府采购供应的疫苗为小反刍兽疫活疫苗(Clone9株)。

2.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

  根据母羊免疫和羔羊母源抗体情况,制定免疫程序。羔羊3月龄后进行免疫,之后可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每年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根据紧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动物开展紧急免疫。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边境地区受境外疫情威胁时,可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

3.免疫效果监测

3.1检测方法

  按照GB/T27982《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

  3.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镇(街)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工作方案,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二)实行先打后补全区所有规模养殖场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镇(街)探索实施散养畜禽先打后补试点。切实强化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规模养殖场政策知晓率和免疫实施率达到100%,通过先打后补审核的养殖场100%补助到位。

(三)严格疫苗管理。规模养殖场可根据本场实际情况,选择与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散养户使用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落实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监管,合理制定配送计划,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供应和质量安全。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做好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合法合格产品,自购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

(四)加强技术培训。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动物免疫技术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区级负责做好镇(街)畜牧兽医技术骨干免疫技术师资培训,镇(街)负责做好畜牧兽医技术干部、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岗位)和承担强制免疫任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免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强制免疫时,应督促指导相关人员规范落实人员、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六)做好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镇(街)动物防疫机构、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要大力宣传畜禽标识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养殖者落实申领和加施畜禽标识主体责任,加大产地检疫环节家畜耳标查验力度,不得为未按规定挂戴耳标的家畜开具检疫证明。

(七)落实报告制度。按月报告疫苗使用及免疫情况。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汇总、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八)评估免疫效果。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补免。组织开展定期检查,视情况随机暗访和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强制免疫工作,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全区组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实施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长:杨昌明  区农业机械管理站          

 员:黄标敏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

陈云洁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兽医师

李珍文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兽医师

钟伟英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兽医师

郭秀卿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高级兽医师

林仁仁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技术员

各镇(街)畜牧兽医负责人和驻站动物防疫员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做好经费支持。根据《关于印发龙岩市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农〔2017304号)要求,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均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三级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各病种强制免疫疫苗经费中央和省、市、县三级财政配套比例分别为80%10%10%

(四)开展宣传指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要制定培训方案,定期开展免疫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镇(街)要加强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苗台账,严格程序化免疫,及时补免或加强免疫,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对申请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在一个补助周期内,县级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检;对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未申请先打后补补助的养殖场,要切实加强监管力度,镇(街)需和养殖场签订告知承诺书,定期开展强制免疫情况监督检查,做好记录整理归档。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六、其他要求

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情况。在组织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动物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重点疫病免疫工作。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需免疫的地区和养殖场(户),由区农业农村局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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