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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街道办事处

- 索 引 号:LY01904-3000-2021-00028
- 备注/文号:中城办〔2021〕41号
- 发布机构:中城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17
关于2021年村改居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
中街、西街社区居委会、街道各有关部门:
2021年是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年,为做好我街道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省、市文件精神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全面完成2021年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我街道的实际情况,现对西街、中街社区居委会(村改居的集体资产未剥离的社区居委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高标准、高质量组织开展社区“两委”换届,着力使换届过程成为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党员干部、团结凝聚广大群众的过程,成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扬基层民主、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成为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的过程,成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净化基层政治生态和提升治理水平的过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省、市、区《关于做好2021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选举产生符合新时代新发展阶段要求、团结带领群众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断提升城乡治理水平、创造美好生活的社区“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为深入推动“十四五”规划及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在基层落实落地,加快建设宜居宜业有温度的“首善之区”奠定坚实组织基础。
二、选举时间要求
中街和西街社区居委会实行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选举日均确定为2021年10月28日。
三、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
(一)选举准备
1.做好宣传发动。社区要采取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动漫卡片、宣传车、宣传栏、入户宣传单、标语等媒介,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职条件和各项纪律要求,使广大选民增强民主法治观念,明确换届选举的目的、方法及步骤,有效引导选民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履行好应尽的义务,提高选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加强学习培训。街道在选举前组织全体街居干部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通过学习培训,做到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把握选举工作法定的方法步骤、操作规程和应对处理各种问题的办法,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指导水平
3.开展离任审计。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由街道负责组织,审计内容应包括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和管理情况、土地补偿分配和使用情况、社区债权债务情况,审计结果应当于选民登记日前由负责审计的部门或者单位公布。居民反映集中、强烈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也要列入审计,并及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4.做好民主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居民或者社区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按问卷调查、工作评估、民主评议等程序进行。民主评议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发动居民(代表)围绕政策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办事效率、团结协作、干群关系、廉洁公道、工作成绩等八个方面内容进行民主测评,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民主评议的结果要在选举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确定选举日
居民委员会选举日由街道选举指导组确定,报区选举指导组同意后实施。街道在确定选举日时,可根据本街道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科学合理确定中、西街社区的选举日。选举日确定后,应以本街道选举指导组的名义在选举日25日以前(为便于工作,一般应在选举日的30日前)予以公布(第1号公告);同时,将所确定的选举日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外出选民。
2.确定选举日的主要原则:一是预先确定选举日;二是不准随意更改选举日;三是坚持实事求是。
3.选举日一经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选举日。
(三)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1.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5~7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由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2.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确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确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和推选方式及选举时间、地点,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第2号公告)。
3.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居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居民服务。社区党组织成员应积极努力,通过规定的程序依法担任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特别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使居党组织书记担任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使其发挥领导和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的作用。同时推选1名组织放心、群众认可的党员骨干担任副主任。
4.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居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各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过半数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推选有效;以居民小组会议方式推选的,本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推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5.召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推选产生主任。以公告形式公布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第3号公告)。
6.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由选举委员会依据会议通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选举委员会公告。
7.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并按照居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方式补缺。
8.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街道选举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9.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确定选举方式和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10.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代管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愿意交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代管的,或由街道办事处代管。
(四)选民登记
1.选民资格条件: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严重智力障碍人员在其犯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居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2.本社区选民条件:
一是组织登记选民。凡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员,由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其进行选民登记。
二是选民要求登记。凡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具有选民资格,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其本人表示或书面申请并经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后予以登记。
3.已在户籍所在社区或者居住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社区委员会的选举。
4.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本届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社区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后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5.驻在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所在地社区委员会选举。
6.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其回社区参加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不能回社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居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2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5日内到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核并于选举日的2日前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予以公布(第13号公告)。未经上述程序和超出时限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违背、泄露委托人的意愿。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不能回社区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社区民数内。
7.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25日前,选民登记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第5号公告)。选民登记工作开始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第4号公告),公布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选民登记日,明确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和登记条件、办法,要求选民互相转告,积极配合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8.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社区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的5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第6号公告)。
9.颁发选民证。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核实的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并适时发放到选民手中。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身份证领取选票。
(五)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选举
1、召开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确定本社区居民代表总数和各居民小组的居民代表数(一般按户数分配,即小组总户数×居民代表数÷本社区总户数),同时向居民公布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选举方式、时间和参选人员(第7号公告)。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的具体数额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八百户以上的社区不得少于55人;
(2)六百户以上不足八百户的社区不得少于45人;
(3)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社区不得少于35人;
(4)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社区不得少于25人;
(5)不足一百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社区不得少于20人。
居民代表数额应等于或多于法规规定的下限人数。
2、居民选举委员会要统筹考虑居民代表的从业、年龄、群体和居住村落的合理分布,引导居民把威信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议事能力的人推选为居民代表,积极引导党员干部、优秀女性尤其是社区党支部成员和拟任居委会成员依法当选为居民代表。为确保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中女性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居民代表总数额中确定具体的妇女居民代表名额,进行专职专选。居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3、健全户代表会议制度。以户籍户为选举单位,每户推选1名户代表,制订社区中重大事项分级审批制度,明确户代表会议议事内容,在每个居民小组建立户代表会议议事点。有条件的地方应给议事点挂牌,并将户代表名单、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上墙。
4、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本居民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本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在本居民小组的居民代表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
5、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的选举应当与居民委员会选举结合进行,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日至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期间组织举行。
6、公告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选举结果(第8号公告)。
7、居民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由居民代表会议依据会议通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后公告,其本届居民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
8、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本居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认为居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居民代表的居民小组会议由居民小组长或者居民委员会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
9、居民代表因辞职、更换、资格自行终止导致居民代表缺额时,应及时进行补选。补选居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居民代表。
(六)初步候选人提名: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不需要进行候选人提名,但必须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确定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各职位数额(必须含妇女成员的专职专选)、召开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确定选举方式。
1.召开新一届居民代表会议,确定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各职位数额(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妇女委员1名、其他委员0-4名,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妇女委员放在主任或副主任的职位上)。按要求公布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额、提名方式和提名截止时间(第9号公告)。
2.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名。全面推行“一肩挑”,全面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力争实现100%。“一肩挑”要求要写入社区选举办法,将组织意图转化为换届具体规定。推行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妇女委员候选人单独提名产生。要按照法定程序,推动社区妇联主席进入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力争社区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的比例高于上届。居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居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办事公道、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居民为候选人。实行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回避。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的,不得同时在同一个社区的“两委”班子任职。各社区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任职条件,并在候选人酝酿提名阶段公开发布,让广大党员和居民了解把握,引导党员和群众严格对照社区“两委”候选人资格条件推荐提名候选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可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写入选举办法或纳入居规民约进行规范。每一居民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对居民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选人或者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把牢底线要求,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社区“两委”候选人:(1)政治上的两面人,妄议中央、不贯彻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暖昧、立场不稳的。(2)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3)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的。(4)非法煽动、组织、参与以信访为名的聚集滋事或长期缠访闹访,影响社会稳定的。(5)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査、立案侦査的。(6)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参照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审查时间,按2018年5月28日以来,有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有违章违法记录)尚未整改到位的〕,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被查处的。(7)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参与网络诈骗、涉麻制毒违法犯罪,或非法出入境的;近5年内因聚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有涉黄涉毒等行为被处理的(有上述情形两次及两次以上的,不受时间限制)。(8)在疫情防控、防汛抗台风等重大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拒不配合、干扰破坏等情形的;公然或煽动他人阻挠街道、社区重点工作开展、重点项目建设的;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社区正常工作的。(9)存在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利用宗派势力或教唆、煽动他人等各种方式操纵、干扰、破坏选举工作的。(10)被纳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在法院有未结被执行案件的。(11)现任社区“两委”干部在本届任期内,长期在区外生活、工作,连续超过6个月不认真履行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向党员群众做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公开承诺,但因主观原因在任期内无法兑现或大部分无法兑现的;本届任期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近3年民主评议有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经审计、巡查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不按要求移交印章、账本、档案及其它应及时移交事项的;居民小组组长对组财不结算、不移交等情形的。
原则上,因个人主观原因,人口500人(含)以上的社区党组织在任期内3年及以上未发展党员、500人以下的村党组织在任
期内5年及以上未发展党员的,现任社区党组织书记不宜作为 社区主干候选人。
3.在选举日的10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初步候选人名单(第10号公告)。
4.被提名的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七)竞选
1、自愿参加竞选的候选人(不确定候选人选举的自荐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做好治居演说准备,演说提纲交选委会审定。选委会审定时,只对其原则问题提出意见,不限定演说内容。
2、候选人(自荐人)与居民选举委员会签订竞选责任书,表明参与竞选的态度,明确竞选的纪律要求。
3、居民选举委员会设立候选人(自荐人)情况介绍栏和竞选栏。介绍候选人(自荐人)情况(包括年龄、文化、工作简历以及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候选人(自荐人)原是居委会成员的,还要介绍任职期间是否履行职务等),张贴候选人(自荐人)治居演说要点。
4、召开由居民代表参加的竞选大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自荐人)情况,候选人(自荐人)发表治居演说并回答代表询问。
5、在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选民或候选人(自荐人)可在居民小组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上介绍候选人情况。
6、竞选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作不实事求是、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不搞人身攻击,不涉及他人的情况。
7、选举日停止对候选人(自荐人)介绍。
(八)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不需要进行预选)
1、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其他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均应当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
2.做好预选准备。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预选工作人员,拟定预选办法和预选大会程序。
3.确定预选方式。预选时,可以召开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一名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的代表参加的预选大会,也可以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具体形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4.制作预选选票和票箱,布置预选投票现场。预选选票应分别按照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其他委员四个职位进行制作。在制作预选选票时,应将全部的初步候选人分职位按姓氏笔划顺序印制在“正式候选人预选选票”上。
5.公告预选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对象(第11号公告)。
6.召开预选大会。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7.预选时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其他委员四个成员职位均采取“等额写票、秘密写票、差额结果”的方式进行。参加预选的选民只能在选民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中挑选正式候选人,而不能另选他人,另选非初步候选人的预选票无效。
8.在选举日的2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第12号公告)。
9.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的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九)投票选举准备
1.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计票、监票、代写和其他人员,并予以公布(第14号公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2.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数量及分布。
3.制作选票和票箱,布置投票现场。选票应分别注明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其他委员四种职位。选票中候选人均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候选人照片印在选票上。选票统一由街道指导组承印,并加盖街道指导组和居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4.编制中心投票站、各投票分站选民名册和老、弱、病、残不便到投票站投票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并予以公布(第15号公告)。
5.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1个近亲属只能接受2张委托)或者居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需要代写的人员和帮助代写的人员应予以公布(第16号公告)。
6.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具体的认定规则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确定并公布(第17号公告)。
7.制定选民投票须知,明确投票起止时间,制作放大票样,准备写票和计票工具。
8.公告投票选举起止时间,投票站分布和开箱计票时间(第18号公告)。投票起止时间一般掌握在4-6个小时。
(十)投票选举
1.选举方式:
(1)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2)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参加选举,选举有效;被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被选人得票数未过半数的,可按规定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组织另行选举。
2.投票方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一般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投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其他委员四种职位,每个职位可单独一张选票,也可以几个职位合一张选票,并用票面颜色予以区分。
3.投票程序:
(1)工作人员到位。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应配备主持人1人,验证员1人,领票员1至2人,代写员2人,看守秘密写票处和票箱的人员各1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选举工作人员”标志,才能上岗。
(2)领取选票。办妥清点、登记和签字手续。
(3)由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场当众检查密封票箱。
(4)选民进入投票通道,凭选民证按验证、领票、写票、投票的顺序投票。领票员在分发选票时,要仔细认真,严格把握“一人一票”原则,行使委托投票和代写资格的近亲属凭委托书和代写证明代领代写选票。
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每次只能一人进入,不允许两人或多人同时进入。
选民写票时,必须用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的写票工具书写。
(5)流动票箱同时接受投票。由3人以上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接受预先确定并公布的流动票箱投票人员投票。未经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的人员,一律不准在流动票箱投票。
(6)结束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投票。若到投票截止时间仍有选民在投票站排队,必须让选民继续投票,原则上在未开箱计票前应允许选民继续投票。未到规定的投票截止时间,投票站不得提前结束投票。
(7)集中票箱。各投票分站和流动票箱投票口密封签章后,由工作人员护送至中心投票站指定位置。
(8)唱、计、监票工作人员到位,主持人宣布选票发放情况。
(9)中心投票站、各投票分站、流动票箱分别开箱点票。
(10)宣布领回、发出、多余、收回票数和最低当选票数及本次选举有效性。
(11)洗票。
(12)分检有效票和无效票。
(13)进行唱票和计票。
(14)当场宣布计票结果。
(15)由主持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计票记录上签名,并填写《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区、街道指导组备案、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各一份。
(16)封存选票。
(17)公布选举结果(第19号公告)。
(十一)另行选举
1.在选举中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均不过半或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应组织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由街道选举指导组确定另行选举日,另行选举时间应在投票选举后的十五日内进行,超出时限视为重新选举。
2.通知外出选民回村参选。
3.公告另行选举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
4.候选人按投票选举时未当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中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
5.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6.填写《另行选举结果报告单》。
7.公告另行选举结果。
(十二)选举违法处理
1.选举违法由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并经区、街道两级选举指导组确认。
2.选举违法分为整体选举无效、局部选举无效和当选人当选无效。
3.整体无效的组织重新选举;局部无效的就无效环节局部纠正;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取消其当选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其他候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仍有缺额的,组织另行选举。
4.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街道选举指导组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有权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街道或者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村民、候选人及选举工作人员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
(3)抢夺、打砸、烧毁票箱的;
(4)对检举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居民打击、报复的;
(5)其他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被推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6.对指定、委派、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擅自停止其工作和违反《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拖延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三)移交
1.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立即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同时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制度。
2. 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须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3.涉及征地、承包、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4.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应在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移交完毕。
5.工作移交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街道办事处监督。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移交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十四)辞职
1.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填写《辞职申请书》。
3.对有关人员进行辞职审计。
4.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辞职要求。具体会议方式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确定。
5.公告辞职决定。
(十五)职务自行终止
1.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丧失行为能力的;
(2)被判处刑罚的;
(3)连续两次被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评议不称职的;
(4)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
2.以上4种情况,分别由街道办事处和区法院、民政部门确认,并由街道办事处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终止建议。
3.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全体居民公告;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
(十六)罢免
1、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2、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罢免要求在提交居民委员会的同时,报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备案。
3、居民委员会对提出罢免要求的人员是否是本居有选举权的居民,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确认。
4、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当召集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5、决定并公布罢免日。
6、进行选民登记。
7、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宣读罢免要求,被罢免人提出申辩意见。
8、确定罢免会议工作人员,准备罢免票和票箱,设置投票场所。
9、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居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
10、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11、填写《罢免结果报告单》。
12、罢免结果报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备案。
13、对罢免无效的,一年内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不予采纳。
14、居民委员会不按规定期限召集居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在一个月内主持召集。
(十七)补选
1、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二个月内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具体方式由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2、补选工作由居民委员会主持。
3、发布补选公告。
4、进行选民登记。
5、候选人由居民代表会议提出,人数可多于或等于应补选名额。
6、补选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7、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另行补选。
8、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其任职期限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9、填写《补选结果报告单》。
(十八)建立下属委员会
1.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归侨侨眷多的社区可以设归侨侨眷委员会。
2.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名,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3.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4.公告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名单。
5.人口少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十九)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
1、居民会议应当设立由3~5人组成的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成员应具备财会、管理等知识。
2、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
3、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社区财会人员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4、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5、公告候选人名单、推选方式、推选时间、地点和参加对象。
6、本社区有选举权居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规定名额以得票数多少顺序当选。
7、公告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
8、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更换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本社区有选举权居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更换和补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居民委员会主持,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二十)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
1.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应当设立由3~5人组成的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成员应具备财会、管理等知识。
2.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担任。
3.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居文书、居会计(报账员)、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4.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5.公告候选人名单、推选方式、推选时间、地点和参加对象。
6.本居有选举权居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规定名额以得票数多少顺序当选。
7.公告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
8.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更换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本社区有选举权居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更换和补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二十一)建立健全居民自治制度
1.民主决策制度。
(1)制定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2)建立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专用记录本。
2.民主管理制度。
(1)制定居民自治章程;
(2)制定居规民约;
(3)建立章程规约“执约队”;
(4)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
3.民主监督制度。
(1)建立报告工作制度;
(2)建立居务公开制度;
(3)建立居务监督制度;
(4)建立民主评议制度;
(5)建立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廉洁自律制度;
(6)建立审计监督制度。
4.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二十二)培训居民委员会成员
1.对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职培训。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安排集中培训,其他居民委员会成员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2.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和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
3.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经费安排。
(二十三)建立选举档案健全居务档案
1.街道、社区都要建立相应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选举工作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各种报表是选举工作的真实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成册,专门保管。
2.健全居务档案,对社区中现有的档案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二十四)验收与总结
1.由镇、街道对所辖的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2.由区选举指导组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对街道进行全面验收,并对试点居进行抽样验收。
3.逐级进行选举工作总结。
4.颁发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
5.评选表彰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定时间要求
1.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25日以前;选民登记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2.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布后的5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3.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提出后的3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者解释;
4.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10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5.被提名的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1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6.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7.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开票;
8.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于15日内另行选举;
9.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10日内召开;
10.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当召开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的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一年内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不予采纳;
11.居民委员会不按规定期限召集居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在一个月内主持召集;
12.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补选。
附件:中城街道2021年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日
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办事处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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