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居民住宅火灾事故频发,2020年-2022年,全市居民住宅共发生火灾829起,占比24.5%,死亡7人,占比77.8%,直接财产损失1183.4万元,占比19.8%。居民住宅区已成为我市消防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火灾高发的主要场所,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和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焦点问题。
我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短板问题,集中表现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居民用电用气风险隐患加剧、消防设施损坏严重且维保不力、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且自查自防自救能力差等问题。此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域职责也有待于进一步厘清明确。
二、制定依据和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参考了省外的《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商丘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
三、《办法》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与社会参与、业主自治与协同共治相结合。
四、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3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晰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监管单位工作职责。《办法》梳理明晰了各级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住建、城市管理等单位在居民住宅区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同时,要求各监管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和火灾隐患整改。
二是明确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办法》明确了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等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以及居民住宅区共有部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并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其中,特别明确对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指导业主制定防火公约,督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同时,用于租赁的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出租人应当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与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是细化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办法》就当前居民住宅区存在的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设施损坏严重且维修难等突出问题,细化了移交查验、检查巡查、隐患处置、消防设施管理修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施工现场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其中,特别明确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需要立即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列支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区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为维修,并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