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生态环境局设下列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具体职能如下:
1.综合协调局机关、大队、站各项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效能、信访、政务公开、文明创建、综治平安、财务、固定资产等;负责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网络安全等;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综合股具体职能如下:
1.组织拟订实施全区生态环境政策措施、规划, 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和其他部门综合性规划涉及生态环境内容。负责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指导;牵头研究生态环境领域改革重要问题。参与起草地方立法权限内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监督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标准的执行。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管理工作。
2.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政府采购等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按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对港澳合作交流工作以及区域性合作等事宜;
3.管理有关生态环境项目、资金,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4.配合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法承担夜(午)间建筑施工许可,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许可, 排污许可证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与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及审核发证。负责全区建设项目影响评价相关职业资格管理;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职责, 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建设项目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等。
5. 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的规划。会同上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编制和发布生态环境统计信息。负责全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5.负责淘汰落后产能、营商环境系列工作;
6.新罗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生态环保攻坚战役、国家、省环保督察、绩效考评、党政领导目标责任书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党建人教股具体职能如下:
1. 本局的党务、党风廉政建设、整治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及“四风”问题等系列工作;
2.负责局机关、大队、站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扶贫、工青妇、统战、劳动工资、劳动保护、职称评聘、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本局机关领导班子建设, 按规定负责环保系统科级干部的任免、考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区系统人才统计;负责本局专业技术职称、人才交流和智力引进工作,协同做好全区环保行业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环保行业人才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指导环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与相关模范评选、表彰工作;
3.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水生态环境股具体职能如下:
1.负责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水生态环境相关政策、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重点流域水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全区主要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乡(镇) 交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牵头调查处理全区重大地表水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执法检查、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报备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大队负责)
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大气环境股具体职能如下:
1.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规划。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对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并按规定指导协调开展区域联防联控。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相关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的综合协调、绿色社区建设工作。负责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承担碳排放交易的综合协调。指导地方政府大气领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大气领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整处理, 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自然生态与土壤监督股具体职能如下:
1.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规划, 协调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承担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生态振兴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措施、规划。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评估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核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等工作。
3.负责我区食品安全、粮食安全、林业局林长制、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矿山生态修复、新罗区矿山纳入绿色矿山名录、龙岩市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工作考核等。
4.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下属两个单位:新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新罗环境监测站
新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职能如下:
1.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举报、投诉、信访的调查处理。
3.负责辖区内重金属污染、化工及化学危险品和其他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4.完成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新罗环境监测站具体职能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监测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条例。
2.负责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有关的环境监测工作。
3.配合市环境监测站完成辖区内的环境要素质量状况常规监测,及时掌握其质量状况、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
4.对各类污染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为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与措施提供依据。
5.参与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的调查,承担辖区内污染纠纷、事故的仲裁监测和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监测工作。





